時間2022-08-05 16:43:00
關于《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》 之十八
【點擊量:1085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(以下簡稱《政府采購法》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條例》)及部門規章、規范性文件等,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,從機構設置、人員配備、場地條件、內控制度、專業能力、業務代理、執行政策、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。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,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,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。
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,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、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,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,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。
44.在評審工作中依法相互監督和制約
69號文明確,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工作中,要依法相互監督和制約,并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。對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,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。
45.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、核對
69號文明確,采購代理機構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、核對,對畸高、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。提醒評標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,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、報價最低的、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。